发达了!三明这3个地方房屋将征收月底前需签约否则

发布时间:2023-12-14 08:07:33 来源:推拉窗型材

       

  三明卫校周边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收红线示意图范围内所有房屋实施征收(详见征收红线示意图),建筑总面积约 8232.86 平方米,其中住宅 5486.77 ㎡、企业 2596.67 ㎡、仓库 149.42㎡ 。

  1.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所有被征收人(绿岩新村29幢个人住宅20户、40幢个人住宅30户、126幢个人住宅16户、132幢个人住宅5户、135幢、139幢4户共计75户)。

  2.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135幢、权属材料的工业公司 2 家。(具体以公示清单为准)。

  1.住宅采用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产权调换的实行就地就近期房安置,安置户型、面积以规划审批为准,并在征迁公告发布时公示。

  1.评估方式: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自行委托评估的,评估费由委托人支付,旧房装修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1)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权属征收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按9100元/㎡协议补偿统一价值进行征收。

  (2)临时安置费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13元/㎡/月+300元/月/户物价补贴。

  (4)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煤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5)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6)困难补助: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7)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回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4.被征收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半年内在三明区购房,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可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等同旧房面积的契税免征手续。

  (3)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但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1.评估方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由委托人支付,旧房装修补偿,搬迁奖励,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1)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套按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2)在征收协商期限内签署协议并腾房交房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的 10%(最多不超过10㎡)给予公摊补偿。

  (3)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为有效面积基数(以下简称总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标准房型。

  (5)因房屋户型面积设计问题,导致上靠面积超过15㎡(不含15㎡)的,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9100元/㎡协商补偿统一价值计算。

  (1)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署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总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不予奖励。

  (2)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4)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煤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5)临时安置费按总面积给予 13元/㎡/月+300元/月/户物价补贴。

  (6)困难补助: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7)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回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

  (10)安置房入住标准:框架结构,窗采用铝合金窗,阳台为铝合金推拉门,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室内门为普通木门,水、电按一户一表配置,煤气、闭路电视、宽带、电话管线入户,内隔墙砖体及天棚采用混合砂浆抹面、白灰,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找平,厨卫做防水层,墙、顶中级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安装座便器。

  如果安置房交房时是毛坯房的,则按被征收房屋权属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后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4.楼层价格调节系数: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层,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递增10元/㎡,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下,不补楼层差价。安置房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5.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逾期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不含物价补贴),对使用征收单位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6.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的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没有在时限要求内领房的,不再发放过渡费。领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1.户数和面积认定:按持有房屋产权证数作为计户依据,每户按其产权证的比例分配作为补偿安置基数面积(以下简称基数面积)。

  (1)评估方式: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基数面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自行委托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旧房装修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整体交房奖励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①房屋补偿费:以基数面积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9100元/㎡协商补偿统一价值进行征收。

  ③临时安置费:按基数面积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13元/㎡/月+每户300元/月物价补贴)。

  ④在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按基数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③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1)评估方式: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基数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户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旧房装修补偿、搬迁奖励、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②在征收协商期限内签署协议并腾房交房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基数面积的 10%(最多不超过10㎡)给予公摊补偿。

  ③以被征收房屋的基数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以下简称总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标准房型。

  ⑤因房屋户型面积的设计问题,上靠面积超过15㎡(不含15㎡)的部分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9100元/㎡协商补偿统一价值计算;上靠面积不足8㎡的,其中不足部分按4550元/㎡给予补偿。

  ①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署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总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不予奖励。

  ②在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按房屋的基数面积给予奖励200元/㎡。

  ⑥困难补助: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5)安置房入住标准:框架结构,窗采用铝合金窗,阳台为铝合金推拉门,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室内门为普通木门,水、电按一户一表配置,煤气、闭路电视、宽带、电话管线入户,内隔墙砖体及天棚采用混合砂浆抹面、白灰,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找平,厨卫做防水层,墙、顶中级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安装座便器。

  如果安置房交房时是毛坯房的,则按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6)楼层价格调节系数: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层,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递增10元/㎡,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下,不补楼层差价。

  安置房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7)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逾期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不含物价补贴),对使用征收单位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8)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的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没有在时限要求内领房的,不再发放过渡费。领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1.面积认定:在原有土地使用权范围上翻建、扩建无产权部分房屋面积参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18〕119号)文件认定补偿安置有效面积(以下简称认定有效面积)。

  (1)经市、区、镇(乡)人民政府依法审批认定的(含土地清查),按相关批准文件认定有效面积。

  (2)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能在1983年底北京市测绘处测绘的三明市区1:1000地形图上标示确认的或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当时建房有关证明材料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街道(乡镇)确认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有效面积。

  (3)未经审批翻建、改建、扩建的,在前二款认定有效面积的基础上,房屋三层以下(含三层)超出前二款认定有效面积的部分按以下条款予以认定。

  1984年1月5日至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经公示确认未影响城市规划,且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交房的,以三明市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不同建成年限不同比例认定的有效面积,但所认定的有效面积不享受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整体交房奖励、临时安置费、按时签约专项奖励、按时腾房专项奖励等六项费用,未认定为有效面积的按房屋重置价(集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结合成新给予工料补贴,具体认定如下:

  ①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建筑面积的80%认定有效面积:

  ②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建筑面积的70%认定有效面积:

  ③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建筑面积的50%认定有效面积。

  ④2011年10月20日至2014年1月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署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工料补贴。

  ⑤2014年1月1日“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启动后擅自抢建的违章建构筑物和本细则实施前已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不论年限,均不给于补偿。

  (4)无产权证的房屋以有相关资质的测量单位按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GB/TI17986.2-2000)测量结果分别认定计算。

  (1)货币补偿:采取协商方式,以认定有效面积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9100元/㎡协商补偿统一价值进行征收。

  ②按认定有效面积选择安置房户型。因选房户型匹配原因,剩余认定有效面积大于安置房最小户型一半(含一半)的,可就近上靠户型面积,上靠面积15㎡(含15㎡)以内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9100元/㎡协商补偿统一价值计算,上靠面积15㎡(不含15㎡)以上按市场价(按市住建局批准价)计算;剩余认定有效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一半(不含一半)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9100元/㎡协商补偿统一价值进行征收。

  ③安置房入住标准:框架结构,窗采用铝合金窗,阳台为铝合金推拉门,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室内门为普通木门,水、电按一户一表配置,煤气、闭路电视、宽带、电话管线入户,内隔墙砖体及天棚采用混合砂浆抹面、白灰,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找平,厨卫做防水层,墙、顶中级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安装座便器。

  如果安置房交房时是毛坯房的,则按有效面积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④楼层价格调节系数: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层,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递增10元/㎡,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下,不补楼层差价。

  安置房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⑤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的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

  (一)本项目改造实行末户生效制,即所有住户签署协议并按时腾房后,该项目正式实施启动征收。

  (二)选房顺序:实行协商期内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若同一时间段内有多户签署协议,则以摸球形式产生选房顺序号,进行现场集中选房。具体选房办法以房屋征收部门通告为准。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取消公摊面积补偿和搬迁奖励。

  (五)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签署协议时须一并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

  (六)领取安置房前,被征收人须办理相关联的费用结算手续,实行多还少补。逾期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七)房屋征收部门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征收人申办不动产权证,被征收人取得与原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一致的房地产权利,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缴纳。

  工业企业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和协商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评估方式: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1至3家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其中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以多个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给予补偿,评估机构采取随机方式选定。

  1.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信息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建构筑补偿费:有证建构筑物按重置价进行评估,无证建构筑物按重置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3%给予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4.搬迁补助费: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涉及不可搬迁设备按现值进行评估;涉及可搬迁设备和货物按搬迁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5.按时交地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奖励。

  6.退城入园奖励: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搬迁到市、区两级经济开发区实施退城入园并继续生产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为弥补其新厂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缺口,自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并缴齐土地出让金的,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发票,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5%给予退城入园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1.土地补偿费:对属出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剩余年限修正系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70%×5%×出让地经营年限,(剩余年限修正系数详见附表3,出让地经营年限从取得出让性质土地使用权之日起算,不满一年按一年,最高不超过十年);对属划拨用地的,按照工业仓储用地基准地价70%给予补偿。

  2.建构筑物工料费:有产权证的建筑物按工料费补偿标准(附表4)给予补偿,无产权证的建筑物按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标准(附表5)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亩的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5.按时交地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亩奖励。

  6.退城入园奖励: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搬迁到市、区两级经济开发区实施退城入园并继续生产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为弥补其新厂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缺口,自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并缴齐土地出让金的,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发票,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退城入园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7.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要负责处理土地使用权解押、职工安置、危化物品等一切善后事宜,确保按时交地。企业建、构筑物及不可搬迁的机器经公开处置后的变价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缴入市级国库。

  8.收购补偿若涉及企业搬迁所得税,按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搬迁所得税金额,由企业承担。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时交地,在企业按时交地后,政府将地方实得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补偿给被征收人。同时,为鼓励被征收人继续在市区生产经营,在新企业开始正常经营后,将企业搬迁所得税的20%追加补偿给被征收人。

  (六)安置房具体信息公开。以上信息按程序在梅列区三明卫校周边地块征迁项目指挥部宣传栏公开。

  本项目系乾龙新村55幢危房改造,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均列入改造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示意图为准)。

  乾龙新村55幢78户(原三明新型建材总厂职工),经福建省建明建材集团三明新型建材总厂认定的现实际居住的住户,名单须经公示确定。

  (一)本地块实行就地期房安置,危房改造补偿安置方式采用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规划建设在本危房改造项目改造地块内,安置房具体建设位置、户型、面积、用途以市规划部门审批为准,并于本项目危房改造公告一并公示。

  乾龙新村55幢为1993年原新型建材总厂职工集资建房,无房屋权属证书,现有居住户78户。2000年6月三明新型建材总厂划归为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现土地权属为三明新型建材总厂,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乾龙新村55幢补偿安置办法采用模拟房改,房改单价按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 479.7元/㎡,面积按原集资房交纳房款的面积,即30.631㎡、30.885 ㎡、 61.262 ㎡、 61.516 ㎡确认。

  (二)危房改造补偿安置办法:本项目实行房屋重建,就地安置,户型统一为68㎡(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危房改造补偿安置办法具体如下 :

  1.现有住户未享受过保障房待遇符合房改条件的住户,可以选择以下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①以确认的有效面积的1.1倍为基数面积,在安置地块按套按基数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2)若放弃购买安置房资格的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本地块按限价房的购房价 6600元/㎡给予货币补偿,面积以确认的有效面积为准,单价按委托评估单位对本地块区位评估价的8800元/㎡×75%确定。

  以现有确认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成本价 4400元/㎡购买,超基数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成后的市场价购买(市场价以市住建局批复为准)。

  对于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住户,临时安置费按居住面积确认,给予13元/㎡/月,并给予300元/月/户物价补贴。临时安置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逾期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不含物价补贴)。对使用征收单位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6.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框架结构,窗采用铝合金窗,阳台为铝合金推拉门,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室内门为普通木门,水、电为一户一表,煤气、闭路电视、宽带、电话管线入户,内隔墙砖砌体及天棚采用混合砂浆抹面、白灰,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厨卫做防水层,墙、顶中级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抹面,安装座便器。

  如果安置房交房时是毛坯房的则按总面积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层,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按10元/㎡计价;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下不补楼层差价;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安置房总层数为16层,均价层为5层,从6层开始计算楼层调节系数)。

  (一)本项目改造拟施行预征收方式,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末户生效制”,即所有住户签订协议并按时腾房后,该项目正式实施启动危房改造。

  (二)选房顺序:实行协商期内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若同一时间段内有多户签订协议,则以摸球形式产生选房顺序号,进行现场集中选房。具体选房办法以房屋征收部门通告为准。

  (三)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取消公摊面积补偿。

  (五)当事人需提供原三明新型建材总厂开具的集资款或押金收款收据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签订协议时须一并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安置房的权属证明。

  (六)领取安置房前,被征收人须办理相关费用结算手续,实行多还少补。逾期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七)房屋征收部门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征收人申办权属证明,办理安置房权属证明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自缴纳。

  本方案实行“六公开”制度:(1)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2)被征收户基本信息与拆迁安置相关信息公开;(3)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4)被征收户安置房选房号公开;(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6)安置房具体信息公开。以上信息按程序乾龙新村55幢征迁项目指挥部宣传栏公开。

  (一)房屋征收范围:乾龙新村52幢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均列入征收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示意图为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用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二)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回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

  (三)安置地点:实行就地期房安置,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规划建设在乾龙新村改造地块内(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四)房屋原有合法建设的无产权的房屋附属物,采取评估方式进行货币补偿,违章建筑不给予补偿。

  (五)关于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自行委托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旧房装修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1)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8800元/㎡协商补偿统一价值进行征收。

  (2)临时安置费: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13元/㎡/月+每户300元/月物价补贴。

  (4)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煤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5)在公告规定协商期限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6)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4.被征收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半年内在三明市区购房,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可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等同旧房面积的契税免征手续。

  (3)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负担,旧房装修补偿、搬迁奖励、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1)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按套按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2)在征收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房的住户,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给予公摊补偿。

  (3)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为有效面积基数(以下简称总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标准房型。

  (5)因房屋户型面积的设计问题,导致上靠面积超过15㎡(不含15㎡)的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8800元/㎡计价。

  (1)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总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不予奖励。

  (2)在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4)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煤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5)临时安置费按总面积给予13元/㎡/月+每户300元/月/户物价补贴。

  (6)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7.安置房上靠户型设计为90㎡1种户型(附户型面积平面图),按以下方式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户型:

  旧房面积63.17-65.05平方米的,上靠户型为90㎡,二次跨户型超面积按市场价计算(市场价按市住建局批复的价格)。

  框架结构,窗采用铝合金窗,阳台为铝合金推拉门,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室内门为普通木门,水、电为一户一表,煤气、闭路电视、宽带、电话管线入户,内隔墙砖砌体及天棚采用混合砂浆抹面、白灰,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厨卫做防水层,墙、顶中级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抹面,安装座便器。

  9.如果安置房交房时是毛坯房的则按总面积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层,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按10元/㎡计价;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下不补楼层差价;(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安置房总层数为16层,均价层为5层,从6层开始计算楼层调节系数)。

  五、临时安置过渡期限暂定36个月,逾期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不含物价补贴)。对使用征收单位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的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没有在时限内领房的,不再发放过渡费,领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一)选房顺序:实行协商期限内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若同一时间段内有多户签订协议,则以摸球形式产生选房顺序号,进行现场集中选房。具体选房办法以房屋征收部门通告为准。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取消公摊面积补偿和搬迁奖励。

  (四)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签订协议时须一并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以便依法办理安置房的权属证明。

  (五)领取安置房前,被征收人须办理相关费用结算手续,实行多还少补。逾期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六)房屋征收部门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征收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被征收人取得与原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一致的房地产权利,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证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七)本次梅列区乾龙新村52幢征收拟施行预征收方式,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末户生效制”,待红线范围内所有产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后项目正式启动征收程序,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生效。

  本方案实行“六公开”制度:(1)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2)被征收户基本信息与拆迁安置相关信息公开;(3)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4)被征收户安置房选房号公开;(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6)安置房具体信息公开。以上信息按程序在乾龙新村52幢征迁项目指挥部宣传栏公开。

  本方案仅适用于原列东污水处理厂及周边地块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和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以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即不动产登记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一家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做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评估机构采取随机方式选定。

  (一)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信息做评估。

  (二)建构筑物补偿费:有证构建筑物按重置价做评估,无证构建筑物按重置结合成新率做评估。

  (四)搬迁补助费:根据设备实际情况做评估,涉及不可搬迁设备按现值进行评估、涉及可搬迁设备按搬迁进行评估。

  (五)按时交地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总额的10%给予奖励。

  (六)收购补偿若涉及企业搬迁所得税,按税务部门确认的搬迁所得税金额,由企业承担。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时交地,在企业按时交地后,政府将地方实得的所得税全额补偿给被征收人。同时,为鼓励被征收人继续在市区生产经营,在新公司开始正常经营后同,将企业搬迁所得税的20%追加补偿给被征收人。

  三、三明市乳牛场土地及地面物补偿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18〕119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完善三明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明政办〔2018〕120号)规定的标准做补偿。